關于大力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的建議
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推出“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以來,我國民營企業“走出去”步伐不斷加快,民營企業境外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比重大幅上升,已逐步成為“走出去”的一支生力軍。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世界經濟格局的逐步調整,我國民營企業“走出去”的步伐將日益加快。因此,如何營造良好的環境,大力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是我國加快發展方式轉變的一個重要選擇。
但當前民營企業“走出去”還存在著一些困難,主要有:一是審批難、周期長,制約“走出去”步伐。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存在著審批周期長、審批難度大、審批過程煩的問題突出。民營企業境外投資需經發改部門和商務部門審批,特別是超億美元的重大投資項目,發改部門逐級審批,一般需要耗費四個月以上的時間,要求提供的材料復雜,程序繁瑣,企業反映很大,有些合作項目會直接因審批時效過長而導致失敗。二是融資難、成本高,制約“走出去”規模。在境外投資中,中小民營企業融資問題比較突出,國家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等國家政策性優惠貸款往往只對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感興趣。因此,中小民營企業只能依靠商業銀行貸款,造成“走出去”成本提高,限制發展規模。特別是在承包境外工程中,業主要求帶資承包的項目比重越來越多,而本地資本總量、融資方式和項目評估等與國際項目管理差距較大,一定程度制約了企業對境外市場的開拓。三是政策嚴、門檻高,制約“走出去”積極性。國家對“走出去”的扶持政策大多針對國有企業或者是境外投資大項目,送審材料要求嚴、門檻高,中小民營企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大多在500萬美元以下,很難享受到相關的政策資金扶持,不少企業對國家的扶持政策只能望洋興嘆,深感不公。四是服務缺、彎路多,制約“走出去”效率。我國對外投資的中介服務機構還在起步階段,特別是我國在境外的金融、會計、法律和保險等商業中介機構布局不全,無法為民營企業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務,使民營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走了不少彎路,影響了企業“走出去”的效率。
為加快改善民營企業“走出去”的環境,提出如下建議:
1.審批再簡化。建議將民營企業境外投資審批制逐步改為登記制,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后監管。目前我國規定企業法人的境外投資項目都需由發改部門和商務部門審批,有重復審批、多頭審批的“嫌疑”。建議只要境外投資項目符合我國和東道國的法律,同時也不會損害國家的經濟安全利益,政府部門就應該變審批為登記。如果一定要保留審批制度,建議取消發改部門對民營企業的境外投資審批,對確實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項目,可由國務院規定幾種情況,由商務部會同國家發改委審批,盡快解決政府多頭審批,重復審批的問題。
2.金融再創新。希望國家政策性銀行更多的關注中小民營企業,采取切實措施,幫助中小民營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建議一是采取“普惠制”,公平對待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的貸款申請,一視同仁;一是采取“;葜啤,重點扶持有利于我國產業轉型升級的境外并購、資源開發和境外營銷網絡建設的中小民營企業貸款項目;三是推出更多的創新產品,比如企業資產抵押、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擔保等更多更靈活的方式,幫助民營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
3.政策再給力。建議仿照外貿設立的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扶持資金的辦法,設立民營企業或中小企業開拓境外投資資金,?顚S,激發中小民營企業“走出去”的積極性。改革扶持資金審批辦法,把投資1億美元以下項目應享受的扶持資金專項下撥省級商務部門,由省級商務部門負責審核下發。突出“走出去”重點項目的政策扶持,如“境外收購兼并”、“資源開發”、“研發設計機構投資”等重點項目要有專項扶持政策,加快推進我國產業轉型升級項目的步伐。
4.服務再便利。建議健全“走出去”的公共服務體系,建立企業“走出去”服務平臺,提供相關的項目咨詢、境外指南、出入境管理、融資保險等系統服務。加快在境外,特別是在我國企業“走出去”比較密集以及有重大投資項目的國家(地區)的各類中介機構的布局,幫助、指導企業開展投資和規避風險。建立重大項目聯動機制,發改、商務、金融和中介服務等部門和機構要聯合推進、重點推進,加快重大項目的審批、融資速度和綜合服務。放松有境外投資項目的民營企業的出入境管理,提供更加便利化的出入境服務。
5.法制再健全。目前在“引進來”方面,國家有《外商投資企業法》,但是在“走出去”方面,至今沒有一個國家層面的比較完整的法律。雖然我國政府相關部門先后出臺過一系列規定,如商務部頒布實施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管理規定》等,在為企業營造良好對外投資環境和便利化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與我國企業“走出去”發展趨勢和緊迫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希望國家早日出臺“對外投資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明確相關投資主體的法律地位和規定,為我國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境外投資創造有利的法律環境和綜合保障條件。 |